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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1民初1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郧县融和建材工贸有限公司与郧县同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叶知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1民初100号之一原告郧县融和建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杨溪镇财神庙村五组。法定代表人刘大忠,该公司经理。被告郧县同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城关西岭路西步行街1号。法定代表人王龙,该公司经理。被告叶知齐,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6)鄂0321民初10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郧县同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叶知齐在案外人十堰市医药卫生学校的工程款1230000元,扣押了原告郧县融和建材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鄂C350**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现郧县融和建材工贸有限公司与郧县同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郧县同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叶知齐在案外人十堰市医药卫生学校的工程款123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原告郧县融和建材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鄂C350**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涂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