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11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陈帅与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帅,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11民初172号原告:陈帅.被告: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朝清,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曹树方,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帅与被告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帅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利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