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4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姜圆圆申请执行甄海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圆圆,甄海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4执48号申请执行人姜圆圆,女,汉族,1989年12月21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安塞县医院职工,现住安塞县东滩。被执行人甄海宁,男,汉族,1989年10月01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杏子川采油厂职工,现住安塞县城北区经济适用*期*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姜圆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003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甄海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2016年4月22日被执行人甄海宁自动履行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003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全额已兑付案件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003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增兵代理审判员 李世翔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婵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