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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1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长沙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与庞启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庞启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1760号原告长沙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元丽。委托代理人邓佩玲。被告庞启昂。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庞启昂商品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长沙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庞启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庞启昂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5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429元,由原告长沙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谭雄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