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1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与张槐盛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张槐盛,周启荣,席磊,路岩,王利锋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1659号原告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原石家庄市桥东区人防工程平战结合管理站),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99号。代理人杨宏隆,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高风华,该单位科长。委托代理人郭雷鸣,该单位法律顾问。被告张槐盛,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刘卯亭,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周启荣,无业。委托代理人孙为,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席磊,河北建设勘查研究院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锡鹏,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路岩,个体工商户。第三人王利锋,河北省勘查设计院职员。以上两名第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程翠双,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与张槐盛、第三人周启荣、席磊、路岩、王利锋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苏亚萍人民陪审员 樊立成人民陪审员 肖亚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