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民初1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郑州天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禄著力、金艳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天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禄著力,金艳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2民初1689号原告郑州天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逸泉小区28号楼1单元西户。法定代表人孙利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喜飞,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禄著力,男,198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金艳宇,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天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禄著力、金艳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天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天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其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