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2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叶玲玲与陈亚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玲玲,陈亚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民初2731号原告:叶玲玲。委托代理人:张天云,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亚芬。原告叶玲玲诉被告陈亚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叶玲玲的委托代理人张天云与被告陈亚芬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叶玲玲起诉称:被告陈亚芬因生活所需分别于2010年3月9日、2012年11月16日向原告叶玲玲借款合计55万元,由被告陈亚芬向原告叶玲玲出具借条两份。然届期,原告叶玲玲多次催讨,被告陈亚芬一直认欠不还。现原告叶玲玲诉请:要求被告陈亚芬归还借款55万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日起至实际归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叶玲玲以被告陈亚芬已归还5万元为由,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陈亚芬归还借款5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立案日起至实际归还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被告陈亚芬答辩称:其已经归还了15万元左右,目前大概还欠40万元左右。经审理查明:被告陈亚芬曾向原告叶玲玲借款30万元,后被告陈亚芬归还了10万元,2010年3月9日,被告陈亚芬重新向原告叶玲玲出具了一份金额为20万元的借条。被告陈亚芬曾另向原告叶玲玲借款60万元,被告陈亚芬陆续归还了25万元,2012年11月16日,被告陈亚芬重新向原告叶玲玲出具了一份金额为35万元的借条。上述两份借条均未载明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现原告叶玲玲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陈亚芬归还借款5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庭审中,原告叶玲玲自认被告陈亚芬已归还5万元。以上事实由原告叶玲玲提供的两份借条,被告陈亚芬提供的一份银行转账凭证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民间借贷合法有效。原、被告未约定明确的还款期限,原告叶玲玲可随时向被告陈亚芬主张还款权利。现原告叶玲玲要求被告陈亚芬归还剩余借款5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立案日起至实际归还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亚芬辩称其已经归还了15万元左右,尚欠40万元左右,因原告叶玲玲予以否认,被告陈亚芬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亚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叶玲玲借款5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实际归还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计4450元,由被告陈亚芬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 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杨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