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1执1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万想珍与青岛爱世给尔贸易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想珍,青岛爱世给尔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832号申请执行人:万想珍,女,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香江一路**号。被执行人:青岛爱世给尔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HONGSUNGGU申请执行人万想珍与被执行人青岛爱世给尔贸易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保劳人仲案字(2016)第9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122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1122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保劳人仲案字(2016)第9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生宝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