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7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韩济科与王小峰、刘传化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济科,王小峰,刘传化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413号原告:韩济科,男,1964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被告:王小峰(王俊峰),男,1972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被告:刘传化,男,1963年5月16日生,汉族,汉族,农民,住封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济科诉被告王小峰、刘传化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济科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济科与被告王小峰、刘传化的纠纷已经解决为由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济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25元,由原告韩济科负担。审判长 刘长军审判员 张 飞陪审员 高聚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