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戴忠武,张雪静与邹祖群,深圳市鸿祥展业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忠武,张雪静,邹祖群,深圳市鸿祥展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709号原告戴忠武。原告张雪静。委托代理人张斌,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祖群。被告深圳市鸿祥展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福强。原告戴忠武、张雪静诉被告邹祖群、深圳市鸿祥展业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忠武、张雪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250元(原告已预交16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曾 雅 斯人民陪审员 雷 南 山人民陪审员 肖 晓 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曾鸣(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