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02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李金明与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寺湾井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明,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寺湾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02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李金明,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被执行人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寺湾井,住鹤壁市鹤山区红旗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朱金山,该矿矿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金明与被执行人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寺湾井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寺湾井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鹤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晋邦审判员 王保军审判员 尤 超二○一六月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焕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