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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孙俊卫与王玉良、邱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俊卫,王玉良,邱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02民初546号原告孙俊卫,女,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郭峰,商丘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玉良,男,195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邱凤英,女,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孙俊卫与被告王玉良、邱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军号、韩明、人民陪审员宋伟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俊卫委托代理人郭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玉良、邱凤英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孙俊卫诉称:原、被告系邻居关系。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25000元,并出具借条,保证2014年12月前还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25000元,两被告在借款时是夫妻关系,被告邱凤英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玉良、邱凤英未提出答辩,未提交书面证据。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借条1张,证明被告王玉良借款的事实。2、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及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各1份,证明两被告在借款时系夫妻关系,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原告提交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被告王玉良自2012年至2013年,共向原告孙俊卫借款25000元,承诺2014年12月前还清,并于2014年4月4日出具借条。现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双方形成纠纷。另查明,被告王玉良、邱凤英于2005年9月5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6月8日离婚,双方均系再婚。上述事实,由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王玉良向原告孙俊卫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在履行了出借义务后,被告未能按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据此要求其返还借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借款均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玉良、邱凤英共同偿还原告孙俊卫借款25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王玉良、邱凤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军号审 判 员  韩 明人民陪审员  宋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司 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