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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00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平果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邓慕英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果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邓慕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00848号申请执行人平果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邓慕英;陆丽仙;农定参;黄劲源;黄鸿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平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平民二初字第106号执行,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邓慕英;陆丽仙;农定参;黄劲源;黄鸿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邓慕英;陆丽仙;农定参;黄劲源;黄鸿飞履行给付合同纠纷款4157.0元,但被执行人邓慕英;陆丽仙;农定参;黄劲源;黄鸿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邓慕英;陆丽仙;农定参;黄劲源;黄鸿飞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在账号为内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审判员     书记员  梁龙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