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00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平果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邓慕英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果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邓慕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00848号申请执行人平果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邓慕英;陆丽仙;农定参;黄劲源;黄鸿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平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平民二初字第106号执行,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邓慕英;陆丽仙;农定参;黄劲源;黄鸿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邓慕英;陆丽仙;农定参;黄劲源;黄鸿飞履行给付合同纠纷款4157.0元,但被执行人邓慕英;陆丽仙;农定参;黄劲源;黄鸿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邓慕英;陆丽仙;农定参;黄劲源;黄鸿飞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在账号为内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审判员 书记员 梁龙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