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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5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xx与姜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姜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05民初257号原告李xx,女。委托代理人张庆华。被告姜xx,男。原告李xx与被告姜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杨光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11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上的原因,经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发生争吵,被告经常对原告及二人子女进行打骂,经多次劝说无效,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已经意识到自身的错误,保证以后改掉自身缺点,好好生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11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长女姜xx(2000年生),次女姜xx(2006年生),二人婚后偶因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以被告酒后对其打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后应珍惜婚姻和家庭,互谅互让,化解矛盾纠纷,双方婚后虽因琐事偶尔发生争执,但尚不足以认定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而且双方女儿年纪尚小,双方均应维系夫妻感情,为创造和谐的家庭生活做出努力,对离婚的问题慎重考虑,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