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民初1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曹建永与刘海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建永,刘海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1873号原告曹建永。被告刘海瑞。原告曹建永诉被告刘海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国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曹建永于2016年4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海瑞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建永撤回对被告刘海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国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茂森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