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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民初1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曹建永与刘海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建永,刘海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1873号原告曹建永。被告刘海瑞。原告曹建永诉被告刘海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国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曹建永于2016年4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海瑞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建永撤回对被告刘海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国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茂森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