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民辖终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浦江科、中太建设集团华北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冀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冀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浦江科,中太建设集团华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辖终4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冀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334号。法定代表人宋伟波,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太建设集团华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南二环35号。法定代表人贾战辉,总经理。原审原告浦江科。上诉人石家庄市冀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太建设集团华北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2民初9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石家庄市冀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其实际住所地为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334号。因此,本案应由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本案中所涉及到的工程项目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故原审认定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禄永鹏审 判 员 李 超代理审判员 彭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