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民特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民特43号申请人:谭德兵。申请人:邱家会。上述二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红正,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永嘉县亿钢阀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江北街道码道村码道东路。法定代表人:季明浩,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吕章勇。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谭德兵、邱家会与申请人永嘉县亿钢阀业有限公司、吕章勇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陈海鸥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谭德兵、邱家会与申请人永嘉县亿钢阀业有限公司、吕章勇因劳动争议纠纷,于2016年4月22日经永嘉县江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永嘉县亿钢阀业有限公司分期支付申请人谭德兵、邱家会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赡养费、精神损失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误工费等共计418000元,分别于2016年4月22日前支付318000元,于2017年1月17日前支付100000元(以上款项汇入申请人谭德兵的邮政银行账户6261);二、如申请人永嘉县亿钢阀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申请人谭德兵、邱家会有权自申请人永嘉县亿钢阀业有限公司逾期之日起要求申请人永嘉县亿钢阀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谭德兵、邱家会按2014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的赔偿金(扣除调解后已支付的款项),并有权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申请人吕章勇自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双方无其他纠纷。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海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跃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