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4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王友江与王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友江,王锋,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248号原告王友江,男,1972年5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王锋,男,1971年6月3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秀山县。被告李华,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王友江诉被告王锋、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按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查找到二被告的具体下落,无法向二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向原告王友江送达缴纳公告费通知书,原告王友江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公告费用,应当依法按撤回起诉处理。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原告王友江。审判员 刘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