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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4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王友江与王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友江,王锋,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248号原告王友江,男,1972年5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王锋,男,1971年6月3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秀山县。被告李华,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王友江诉被告王锋、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按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查找到二被告的具体下落,无法向二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向原告王友江送达缴纳公告费通知书,原告王友江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公告费用,应当依法按撤回起诉处理。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原告王友江。审判员  刘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