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84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广东安沛电力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中区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湛江东海分公司、中山市中区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安沛电力有限公司,中山市中区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湛江东海分公司,中山市中区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84民初112号原告广东安沛电力有限公司。住所:肇庆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92975710E。法定代表人陆建军。委托代理人吴娇,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中区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湛江东海分公司。住所:广东省湛江市(湛林路路口斜对面)。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饶政。被告中山市中区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刘健聪。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安沛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中区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湛江东海分公司、中山市中区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安沛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14元,减半后收取2857元,由原告广东安沛电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曹铭毅审判员 赵静欣审判员 邵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汤健敏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