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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执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湖南矿用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鹏辉印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矿用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鹏辉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87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矿用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红。被执行人湖南鹏辉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可。申请执行人湖南矿用橡胶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鹏辉印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4)开民一初字第020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鹏辉印务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鹏辉印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3147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263147元,或查���、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