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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3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吴兆泰与秦祖金、贾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兆泰,秦祖金,贾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23民初309号原告吴兆泰。被告秦祖金。被告贾为军。原告吴兆泰诉被告秦祖金、贾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蔡端垓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兆泰撤回对被告秦祖金、贾为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 端 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为(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