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23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吴兆泰与秦祖金、贾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兆泰,秦祖金,贾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23民初309号原告吴兆泰。被告秦祖金。被告贾为军。原告吴兆泰诉被告秦祖金、贾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蔡端垓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兆泰撤回对被告秦祖金、贾为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 端 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为(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