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9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王信永与刘向宽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信永,刘向宽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09民初575号原告王信永。委托代理人魏文涛,保定市徐水区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向宽。原告王信永诉被告刘向宽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瓮建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信永的委托代理人魏文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向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信永诉称,2012年胡家营村委会向外公开承包村南河坑8.73亩,我取得了承包权,并与村委会签订了协议书,合同签订后我便着手进行河坑的填埋,2015年5月份,我把河坑填平后,被告无故在我承包的范围内建设简易的棚架,开始种植蔬菜,垒了部分简易砖墙,严重影响了我的正常施工,经村委会多次调解,均未能达成调解意见,为维护我的权益不受侵害,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排除妨碍,并恢复原状。被告刘向宽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8日,原告与徐水县留村乡胡家营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书1份,协议约定原告长期租用该村村南河坑共计8.73亩,用于建设老年人活动中心。原告主张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提供协议书1份、徐水县留村乡胡家营村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现场照片3张。协议书载明:2012年5月18日原告租用徐水县留村乡胡家营村村南河坑8.73亩;证明载明:2012年5月胡家营村委会将村南河坑8.73亩租给王信永建胡家营老年人活动中心,但村民刘向宽在属于王信永租占的地方内擅自搭架种菜、垒砖,影响了王信永的正常施工,村里曾多次找刘向宽进行调解,但无效果。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协议书、证明、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徐水县胡家营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原告租用该村河坑8.73亩,对该协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原告租用的土地范围内种菜、垒砖,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向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进行抗辩,也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向宽停止侵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在原告租用土地范围内搭的架子、垒的砖予以清除,并将土地恢复原状。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刘向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瓮建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