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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6执他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桂芳与铜陵唯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芳,铜陵唯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他74-1号申请执行人:张桂芳,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胥坝乡。被执行人:铜陵唯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五松镇。法定代表人:陈小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民一初字第007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唯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