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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行终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刘春成、刘敏政等与莱州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莱州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刘春成,刘敏政,刘菊美,刘瑞亮,刘克杰,王树庆,尹凤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6行终1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莱州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住所地:莱州市文昌南路550号。法定代表人杜江波,局长。委托代理人孙曙光,莱州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规划处法规科科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春成,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敏政,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菊美,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瑞亮,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克杰,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树庆,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凤儒,农民。上诉人莱州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2015)莱州行初字第6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之间进行协商办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莱州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莱州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莱州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宁雪审判员  张爱玲审判员  于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祎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