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11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大连鸿城物业与贺文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鸿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贺文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54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鸿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国成,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跃,系辽宁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贺文娟。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案件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甘民小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 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琪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