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大连鸿城物业与贺文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鸿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贺文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54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鸿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国成,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跃,系辽宁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贺文娟。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案件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甘民小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 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琪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