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民终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刘振华与王增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增军,刘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终4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增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振华。上诉人王增军因与被上诉人刘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1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一审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向上诉人发出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其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预交上诉费用。上诉人王增军未在一审法院指定的期间预交上诉费用,其亦未向本院缴纳上诉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增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路凤娟审 判 员 李冠军代理审判员 于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