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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2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芬欧蓝泰标签(常熟)有限公司与北京雅正源彩色制版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芬欧蓝泰标签(常熟)有限公司,北京雅正源彩色制版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2025号原告芬欧蓝泰标签(常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通港路88号。法定代表人HAAVISTOJARIMATTI,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波、李雯,上海市尙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雅正源彩色制版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宫路3号。法定代表人杨瑛。本院在审理原告芬欧蓝泰标签(常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雅正源彩色制版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芬欧蓝泰标签(常熟)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芬欧蓝泰标签(常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芬欧蓝泰标签(常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93元、保全费4513元,由原告芬欧蓝泰标签(常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