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2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烟台市牟平区田丰建筑器材经销处与山东同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文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牟平区田丰建筑器材经销处,山东同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文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2民初781号原告:烟台市牟平区田丰建筑器材经销处,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经营者:张举田。委托代理人:潘艳岩,山东昆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同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张健,经理。被告:文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牟平区田丰建筑器材经销处诉被告山东同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文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市牟平区田丰建筑器材经销处撤回对被告山东同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文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25元减半收取3362元由原告交纳。代理审判员 隋素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