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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5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白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初589号原告王某。被告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6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300元。审判员  代明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