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5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白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初589号原告王某。被告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6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300元。审判员 代明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