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483民初2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沈洪泉与沈芳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洪泉,沈芳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3民初2100号原告:沈洪泉。被告:沈芳涛。原告沈洪泉与被告沈芳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9160元,合计14916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1月2日,被告沈芳涛向原告沈洪泉借款1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2月15日,若逾期不还,则应按银行贷款利率三倍支付逾期利息。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沈芳涛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芳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沈洪泉借款本金120000元及逾期利息29160元,合计1491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83元,减半收取1641.50元,由被告沈芳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钟一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梦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