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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民初字第2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孙某甲、孙某乙、孙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甲,孙某乙,孙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字第2516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綦某某,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甲。委托代理人孙某,系孙某甲之弟。被告孙某乙(孙丽某)。委托代理人孙某,系孙某乙之弟。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甲、孙某乙、孙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未交纳诉讼费用,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贾瑞霞人民陪审员  张永刚人民陪审员  郑永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