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执1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河南启泰实业有限公司诉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启泰实业有限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115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启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长江路。法定代表人李斌,总经理。被执行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应培新,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管民二初字第265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款本金78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 萍审判员 陈月霞审判员 白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