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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5执2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广西旺慧糖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广西旺慧糖业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国大糖业发展有限公司,东兴市桂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国大食品有限公司,柳州华圣糖业发展有限公司,柳州市中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黄汝廷,李慕芳,黄汝涅,赵彩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5执256-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跃进路106号之八汇金国际16、17层。法定代表人何开琦,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旺慧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桂中大道南端2号阳光壹佰城市广场五星级酒店及裙楼6层13号。法定代表人黄慧,总经理。被执行人防城港市国大糖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慧,董事长。被执行人东兴市桂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东兴市江平镇平安大道西66号。法定代表人任桂成,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国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雒容镇盘龙路2号。法定代表人黄汝廷,总经理。被执行人柳州华圣糖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雒容镇盘龙路2号。法定代表人黄汝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柳州市中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石路139-1号。法定代表人覃可青,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黄汝廷,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李慕芳,女,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黄汝涅,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赵彩虹,女,1973年8月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的(2015)北民二初字第7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东兴市桂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已将其所有的东兴市江平镇平安大道西66号房屋(包括:住宅255121、255122、255221、255222、255321、255322、255131、255132、255231、255232、255331、255332、255341、255242、255241、255142、255151、255152、255252、255251、255352、255351、255161、255162、255261、255262、255361、255362共28套房屋;商铺:101-124号共24间;菜市场、小商品百货市场)抵押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已查封该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东兴市桂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东兴市江平镇平安大道西66号房屋(包括:住宅255121、255122、255221、255222、255321、255322、255131、255132、255231、255232、255331、255332、255341、255242、255241、255142、255151、255152、255252、255251、255352、255351、255161、255162、255261、255262、255361、255362共28套房屋;商铺:101-124号共24间;菜市场、小商品百货市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棋柱审 判 员  陈 然代理审判员  胡李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青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