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4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韩江红诉余艳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江红,余艳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4民初251号原告韩江红,女,汉族。被告余艳琴,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江红诉被告余艳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江红以双方就借款事项已达成合意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江红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江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6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81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2981元。审判员 何晓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万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