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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韩江红诉余艳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江红,余艳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4民初251号原告韩江红,女,汉族。被告余艳琴,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江红诉被告余艳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江红以双方就借款事项已达成合意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江红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江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6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81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2981元。审判员  何晓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万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