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4民初1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许之江与刘纪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之江,刘纪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1505号原告许之江。被告刘纪华。上列原、被告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04月21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欠款482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同时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请求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许之江自愿提供其所有的鲁V×××××号轿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纪华所有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让、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原告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查封、冻结。逾期不申请,原查封、冻结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