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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淑芝与被执行人周艳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淑芝,周艳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3执364号申请执行人:孙淑芝,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执行人:周艳春,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申请执行人孙淑芝与被执行人周艳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吉乾民初字第1767号民事调解:被告周艳春于2015年10月29日返还原告孙淑芝位于让字镇双号村剑字村0.5垧承包地(一等地在剑字井家房后8垄,二等地在马场房后9垄,马场东南1.37垄)。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返还诉争承包地,申请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5)吉乾民初字第1767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永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兰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