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刑更3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林新龙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3561号罪犯林新龙,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分宜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杭刑初字第3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新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8月20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林新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新龙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十二月至二〇一六年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八点二分,获得二〇一五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新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新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3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陈 斌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梦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