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执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长沙雨花农村合作银行红星支行诉缪剑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雨花农村合作银行红星支行,缪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643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雨花农村合作银行红星支行。被执行人缪剑波,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雨花农村合作银行红星支行与被执行人缪剑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民初字第0452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45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眺宇审判员 宁昊杰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旭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