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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安阳远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卫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远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卫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1147号原告安阳远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敏,该公司职员。被告王卫波,男,汉族,1982年11月20日出生。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远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卫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远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卫波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阳远豪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卫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远豪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由安阳远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牛汝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