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初字第2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毕海建与关玉平、孙广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海建,关玉平,孙广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2427号原告毕海建。委托代理人梁彬,河北城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玉平。委托代理人王涛,河北刘文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广强。原告毕海建诉被告关玉平、孙广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毕海建撤回起诉,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毕海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毕海建负担。审判长  樊桂友审判员  张宝华审判员  苏晓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凤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