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2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毕海建与关玉平、孙广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海建,关玉平,孙广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2427号原告毕海建。委托代理人梁彬,河北城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玉平。委托代理人王涛,河北刘文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广强。原告毕海建诉被告关玉平、孙广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毕海建撤回起诉,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毕海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毕海建负担。审判长 樊桂友审判员 张宝华审判员 苏晓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凤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