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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北执字第13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汇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其广、张孟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郴州市苏仙区汇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何其广,张孟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北执字第1347-1号申请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汇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表人何尚怀,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何其广,男,汉族,1954年09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张孟兰,女,汉族,1966年08月1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汇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其广、张孟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查控,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完毕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5)郴北执字第13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鹏宇审判员  周林峰审判员  李慧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