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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3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张海河生产伪劣产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海河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3562号罪犯张海河,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云霄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3)汀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海河犯生产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交2800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海河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岩刑终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罪犯张海河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7月21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张海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海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一月至二〇一六年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四分,获得二〇一五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此次减刑仅缴交罚金4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张海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张海河入账较高,不积极缴交罚没款,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海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陈 斌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梦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