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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告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告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1084号原告告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原告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彦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