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告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告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1084号原告告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原告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彦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