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1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1民初775号原告王某某被告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袁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胜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