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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2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钟建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建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2667号起诉人钟建萍。本院2016年4月18日收到起诉人钟建萍递交诉樊尧坤、徐阿珍、樊明、童益荣的民间借贷纠纷的起诉材料,诉请1.樊尧坤、徐阿珍归还借款60万元、违约金131600元、律师费10000元;2。对樊尧坤、徐阿珍抵押的丁桥兰苑18幢1单元603室房屋拍卖或变卖款优先受偿。3.樊明、童益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虽然起诉人所提供的抵押借款合同上有“协商不成的,约定向杭州市拱墅区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的约定,但未能提供法律规定中要求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连接点,故合同中对该管辖约定的条款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钟建萍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 玮审 判 员  郑 丹代理审判员  褚衍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高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