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7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唐山市集林装饰有限公司与河北亨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集林装饰有限公司,河北亨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7民初222号原告:唐山市集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万达广场A座1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36010516948;法定代表人:李宝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优美,河北陈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亨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迁西县栗乡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赵贺仿,该公司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付小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田小民,北京市卓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山市集林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亨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学波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北亨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山市集林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亨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4元,减半收取902元,由原告唐山市集林装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蒋学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葛英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