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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2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广西神龙王农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曾��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神龙王农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曾昭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2执154号申请执行人广西神龙王农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陆川县马坡镇朱砂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黄俊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曾昭荣,男,汉族,1956年4月3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龙王农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曾昭荣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陆民初字第1839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民事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的三日内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金融部门的存款和其他有关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但均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财产举证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亦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有关财产线索。至此,本院已经穷尽了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陆民初字第18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良彬审判员  朱 江审判员  庞 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和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