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5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5民初504号原告尹某某,女,199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肖硕清,男,洞口县凌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向某某,男,199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荷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晓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