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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5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5民初504号原告尹某某,女,199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肖硕清,男,洞口县凌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向某某,男,199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荷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晓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