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8民终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周享清与周柏林、蒋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柏林,周享清,蒋洁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民终3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柏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享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洁。委托代理人:姜和定,衢州市正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周柏林为与被上诉人周享清、蒋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6)浙0881民初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8日根据上诉人周柏林上诉状提供的地址,通知上诉人周柏林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周柏林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明确告知不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柏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超英代理审判员  郑一珺代理审判员  孙燕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培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