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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贺莹与胡婵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莹,胡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执884号申请人贺莹,女。被执行人胡婵。(2015)岳民初字第082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胡婵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婵的银行存款315015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31501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正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卓